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粵應急〔2020〕72號
各地級以上市有關部門、機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33號)以及《關于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通知如下。
一、加強安全監管執法。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認定標準及程序要執行應急管理部有關規定。省應急管理廳自收到應急管理部關于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交換至“信用廣東”平臺,并抄告省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粵有關單位、失信行為發生地和所在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協會商會。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對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企業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其中,縣級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市級部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省級部門隨機組織抽查檢查。(省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
二、加強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對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省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會同省民政廳支持和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商會依法依規開展行業懲戒。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在下達懲戒措施的同時分別抄報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和省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省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省民政廳按規定職責負責)
三、加強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加強輿論監督,推動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予以曝光。(省應急管理廳、省廣播電視局負責)
四、嚴格執行信用信息“雙公示”規定。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必須在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廣東”或本地區信用門戶網站公示。安全生產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三年,公示期間不予修復;安全生產領域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一年。依據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和涉及個人的行政處罰除外。海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
五、嚴格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移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移出工作,在懲戒管理期間發現存在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規定上限延長管理期限。(省應急管理廳負責)
六、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省文明辦、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廣播電視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應當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落實本通知及《關于印發〈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001號)規定的懲戒措施實施情況通報給省應急管理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部門負責)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廣東省文明辦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科技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國資委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 廣東省廣播電視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