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穗建消防〔2021〕628號
各區住建局(含空港委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1號令)以及我市現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有關政策要求,針對聯合驗收過程中消防驗收(備案)的不同情形,現將有關做法明確如下:
一、申報聯合驗收的項目依法需辦理消防驗收的
申報聯合驗收的項目依法需辦理消防驗收的,按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等現行辦理流程執行,出具聯合驗收消防專項驗收意見,見附件1。
二、申報聯合驗收的項目依法需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的
(一)申報聯合驗收的項目依法需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的,在資料審核通過后,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通知申報單位在收案后 1 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抽查,抽查結果同步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二)無論抽查是否被確定為檢查對象,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出具備案憑證作為竣工聯合驗收消防專項意見(見附件2)。
(三)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工作應當在項目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含出具抽查結果通知書時間)完成,并制作檢查記錄。
(四)對于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依據檢查記錄,出具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結果通知書(見附件3),并向社會公示。
(五)對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同附件 3)。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三、申報聯合驗收的項目依法需部分辦理消防驗收、部分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的
需要辦理消防驗收的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條執行,需要辦理消防備案的部分按本通知第二條要求執行,在聯合驗收意見中同時出具消防專項驗收意見和備案憑證。
四、關于聯合驗收項目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
實施聯合驗收項目其他建設工程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全市仍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建質函〔2020〕30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事關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通知》(建辦科〔2021〕31 號)的文件精神要求,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建設工程消防安全風險。
(二)申報聯合驗收的項目涉及辦理消防驗收備案的,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進行備案抽查。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質量監督。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意見書”結論部分,對于消防驗收的項目結論為是否通過,對于消防備案的項目結論為是否被確定為檢查對象。
(五)對于2020年8月15日前已開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實施融合監管的項目,可通過消防服務平臺單獨辦理消防驗收(備案)。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聯合驗收消防專項驗收意見
2.聯合驗收消防專項備案憑證
3.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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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過程中消防專項辦理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