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信用》雜志
2019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即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此前,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已就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作出部署,率先明確了涉及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的分類范圍、公示期限和規范開展信用修復等要求,相關規定于2019年7月1日已正式執行。
信用修復機制是一種允許失信主體實行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這一機制的實施有利于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主動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和提升信用水平,對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信用修復絕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日前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信用修復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過程。作為一項探索建立的新制度,信用修復涵蓋市場主體、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管理部門等參與主體,各參與主體特別是市場主體普遍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有必要對這些誤區進行剖析和澄清,以正視聽。
誤區一:信用修復就是簡單的“洗白記錄”
信用修復并不是簡單將不良信息記錄從信用信息檔案中刪除或“洗白”,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信息記錄只是從信用網站撤下,縮短公示時限,不再對外公示,但后臺數據仍會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存。也就是說,信用修復修復的是信息查詢期限或公開期限,并不會因此改變信息的保存期限,信息的保存期限并不在修復范疇。關于失信行為信息的保存期限,《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為5年,《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也明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為5年,《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雖沒有明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但規定信用修復后,原始失信信息應當轉為檔案保存。因此,修復后的失信記錄雖然社會公眾無法查詢,但仍會在后臺長期依法依規予以保留,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依法利用其開展信用監管。作為市場主體特別是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千萬不要相信現在網上一些打著“清洗記錄”“洗白信用”噱頭的非法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誤區二:信用修復“來者不拒”,失信記錄都可以修復
信用修復給予失信市場主體一個改正錯誤、重塑信用的機會,但是是有限度的,并非“來者不拒”,國家發改委日前印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以下情形將不予信用修復。一是公示期限未屆滿的將不予修復。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信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三年。二是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失信主體未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專項培訓和提交信用報告的不予修復。三是信用修復后一年內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也不予信用修復。作為市場主體特別是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千萬不要以為信用修復是萬能的“后悔藥”,可以任性而為;相反應該更加格外重視信用,守法經營,不再失信。
誤區三:信用修復承諾不具有約束力,專題培訓和信用報告就是“走過場”
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制度設計,失信主體開展信用修復應主動公開承諾,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還要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專業培訓,并提交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相關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上述信用修復方式并非沒有約束力,也絕非“走過場”,其中信用修復承諾將向社會公眾公開,公開承諾及履約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未兌現承諾情況將參照負面信息、不良信息納入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等也有明確要求,如專題培訓要求不少于3個學時,接受培訓情況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信用報告由公共信用評價在“良”級以上的綜合信用服務機構試點單位和征信機構出具,如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信用報告,將受到最嚴厲打擊,一律堅決逐出市場。失信主體千萬不要抱著“走過場”“做樣子”的心態參與信用修復,否則說不好由于弄虛作假,在信用檔案中又被記下一筆不良記錄。
誤區四:信用修復就是簡單的“退出懲戒”
對于輕微或一般失信行為,在徹底糾正失信行為并滿足信用修復前提的條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請退出“黑名單”,并解除失信聯合懲戒,但涉及特定別嚴重的違法失信行為是不能退出“黑名單”,不能解除失信聯合懲戒的。特定嚴重失信行為包括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更有甚者,以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養老托幼、城市運行安全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為重點,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失信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不要說無法通過信用修復“退出懲戒”,更將被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市場。
誤區五:不重視信用修復,修復權益受到損害時“息事寧人”
對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而言,由于生產經營規模小,一般不參與招標投標,也不需要到銀行貸款,主動開展信用修復意愿不強,認為信用修復無關緊要。事實上,追求利益是企業的“終極目標”,企業失信后,面臨著多部門聯合懲罰及信息公示,將直接減少其市場交易機會,甚至陷入經營困境,而信用修復制度允許失信企業恢復正常信用狀態,從某種程度上可間接恢復、增加其市場交易機會,進而提高預期收益。因此,包括小微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都要高度重視信用修復,維護好自身信用。此外,由于信用修復是一項全新制度,難免在操作執行上還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如個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趁機以各種名義亂收費,或者有的信用修復辦理部門未按程序修復或出現推諉扯皮,這些行為都損害了市場主體應有修復權益。相關市場主體絕不能怕麻煩,以“息事寧人”心態聽之任之,應及時向信用建設主管部門反映,絕不能讓信用修復領域的不良風氣滋長。
信用修復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我們常說信用懲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信用建設目的是讓信用機制發揮更大作用,讓全社會依法守信。信用修復制度讓社會信用生態系統健康運作,失信的市場主體,如果其失信行為確實沒有主觀故意,只要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相關行為的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而且有糾正失信行為、誠信守法經營的強烈意愿,通過開展信用修復,既普及政策法規和誠信知識,又激勵有輕微失信的市場主體改過自新、誠信經營,從而促進了全社會的誠信水平的提高。信用修復工作仍需通過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擴大社會知曉度,讓廣大市場主體知曉信用懲戒制度,知曉信用修復方式,善于運用信用修復制度維護自身權益,趨利避害,合法誠信經營,共建信用社會。